關於學會 學會規章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畜牧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以研究學術發展畜牧為宗旨,並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調查及研究有關畜牧事項。
二、 促進畜牧事業建設事項。
三、 協助會友研究畜牧學術。
四、 連絡會員感情及舉辦會員福利事項。
五、 刊行畜牧書報及雜誌。
六、 連絡國內外畜牧團體交換學術資料。
七、 其他有關畜牧學術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及永久會員等四種,其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有會員二人介紹,而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內外大專院校畜產 (牧) 科系及有關科系肄業以上者。
2. 國家考試畜牧及有關類科及格者。
3. 高中、職有關畜牧學科畢業者。
4. 從事畜牧相關事業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二、團體會員:有關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名譽會員:對畜牧事業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議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不必再繳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其他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提出大會決議除名。凡有願退會者,得具函理事會請求退會。凡會員於本會會計年度逾一年尚未繳納常年會費時,得停發本會刊物,以後補繳時得再補發。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三次以上者,以自動停權論。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結果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召集會員大會。
四、計畫並辦理上列第五條列舉各事項。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審定會員之資格。
七、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九、聘免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其職權如下:
一、代表理事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三、召集理事會。
四、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推展,得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之會務。
二、稽查本會之財務。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代表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三、召集監事會。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理事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監事辭職經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為便於推展會務得設若干組,就理事、會員中推選若干人為各組主任,並就會員中聘請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秉承理事長旨意處理會務,遇必要時得酌用辦事員及雇員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榮譽理事 (長) 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本會重要會議得邀請榮譽理事 (長) 列席指導。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不請假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本會事業之收入。
四、其他補助及捐款。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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