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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6月12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5年8月15日經第1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9月30日經第2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10月3日經第2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2月23日經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中國畜牧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會員從事畜牧學術研究,提高畜牧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獎勵之。
第二條
本會設學術與教學褒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掌理審議事宜。
第三條
審議會設委員九人,由本會理監事會就會員中票選之,任期為一年。
第四條
凡本會會員在最近五年內,對某一專題具有連續性之研究論文三篇以上,曾在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或已出版具學術性專門著作者,經由本會會員三人聯名推薦,向本會提出申請褒獎。
第五條
被推薦人事蹟由審議會委員審查後,以不記名票選,決定褒獎人,報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備查。
第六條
論文之審查,除以著作內容為審查標準外,並參考被推薦人過去對學術之貢獻及有無其他未出版之學術著作。同一論文或著作,有二人或以上作者時,僅能由一人得獎,於被推薦為褒獎候選人時,須經共同作者說明被推薦人在該論文中所負擔之工作。
第七條
褒獎受獎人每年以一人為限,每人在兩年內得獎,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當選人於本會會員大會時,宣佈受褒獎人姓名、事蹟並頒發獎牌。當選人並需於得獎隔年於本學會年會進行學術演講及本學會會誌發表相關綜論報告或研究報告一篇。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電話:+886-2-28610511 分機 31231 傳真:+886-2-28613100 本會地址:台北市陽明山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