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事業褒獎辦法
民國65年6月12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5年8月15日經第1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9月30日經第2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2月23日經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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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畜牧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畜牧事業之發展,貢獻社會,特訂定本辦法褒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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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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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畜牧事業與推廣褒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掌理審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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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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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設委員九人,由本會理監事會就會員中票選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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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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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畜牧事業,成就卓越之單位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者,均得為褒獎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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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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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之畜牧事業,包括牧場、禽、飼料工廠、畜牧機具工廠、動物用藥品廠、畜產加工廠及一切與畜牧有關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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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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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薦人事蹟由審議會委員審查後,以不記名票選,決定褒獎人,報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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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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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獎受獎者每年以一單位或一人為限,每人或每單位在五年內得獎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議後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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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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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會會員大會時宣佈受褒獎會員事蹟並頒發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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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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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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