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65年6月12日第3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5年8月15日經第1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9月30日經第20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2月23日經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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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畜牧學會為鼓勵及獎掖從事畜牧事業推廣優秀人員,貢獻國家,特訂定本辦法褒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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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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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畜牧事業與推廣褒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掌理審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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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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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設委員九人,由本會理監事會就會員中票選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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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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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推廣畜牧事業十年以上,并確有顯著績效者,得經本會會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者,均得為褒獎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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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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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從事推廣畜牧事業,係指各相關畜牧事業之推廣,如優秀種禽、畜、科學化管理制度、優良動物藥品、特殊規模畜產加工廠、基層工作人員或指導事業者,期推廣畜牧確具貢獻者,均符合本規定得為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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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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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薦人事蹟由審議會委員審查後,以不記名票選,決定褒獎人,報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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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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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獎受獎人,每年以不超過一人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後投票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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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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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獎以頒發獎牌方式為之,於每年會員大會時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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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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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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