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5年10月11日第13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6年3月27日第13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民國88年6月24日第14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2次修正通過
民國92年3月14日第16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3次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3日第20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4次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 6月30日第22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5次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3日第23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6次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1月18日第24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7次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2月23日經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8次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1月17日經第26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第9次修正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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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畜牧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與在校學生從事有關畜牧學術研究並發表論文,特訂定本辦法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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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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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學會會員從事有關畜牧學術研究之研究人員或學生,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在本會該年度年會依有關規定提出論文壁報或論文宣讀,且為第一作者,得為本獎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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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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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大學生參與發表論文,特設大學組,限定具大學生資格者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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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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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論文新人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掌理審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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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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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設委員七人以上,得分組評審,本會會誌總編輯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理監事會就會員中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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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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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壁報之審查以格式及內容(含應用價值)為主;論文宣讀之審查以口頭報告內容(含應用價值)、報告方式及答詢應對為主。同候選者具有二篇或以上論文(論文壁報與論文宣讀併計)時,僅擇一組別參加新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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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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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受獎人每人以一次為限,每年受獎人名額以該年度候選人數之五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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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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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該年度年會會場張貼得獎人名單,並在會後寄發獎狀,且在次年第一期本會會誌刊登得獎人及其論文題目。得獎人須於本會會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文章,始得於獲獎五年內享有本會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部分費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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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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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度年會起,各組論文宣讀得獎人每人頒發獎金新臺幣5,000元整;各組論文壁報得獎人 每人頒發獎金新臺幣3,000元整。且年會當日年度獲獎人需親自上台領獎,始得領取該獎項。若當日獲獎人沒有親自上台領獎,則視同放棄,會後不得有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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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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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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